中易浏览器 | 店铺管家论坛(以下简称:中易论坛)管理条例




中易浏览器 | 店铺管家论坛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中易浏览器 | 店铺管家论坛是中易浏览器技术网站旗下网友交流论坛,以下简称中易论坛。


 



第二章 社区用户



第2条  中易论坛用户注册采用验证码机制,流程严格规范,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同时,用户注册ID不得取一些带有侮辱性的字,不得取不健康名字,不得冒用党和国家领导人之名注册和签名,出现这种情况直接封ID。 特意模仿别人的用户名(特别是版主与论坛管理员)进行捣乱的,管理员有权直接封ID或者删除处理。用户注册ID以及用户签名栏不得出现宣扬反动、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等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以及任何包含种族、性别、宗教歧视性和猥亵性的信息内容,出现以上情况直接封ID处理。 签名栏出现有侮辱性言语、挑衅、辱骂其他人以及不健康内容的,由版主及论坛管理员向网友提出整改要求,在警告无效的情况下管理员有权作封ID处理。 用户签名栏不得设置图片、文字、链接形式的广告,如果签名栏中出现广告,社区管理团队有权根据情况进行重新编辑、删帖、加入黑名单、扣除全部积分、直至封ID处理。



第3条  中易论坛用户人人平等。



第4条  中易论坛用户的个人隐私受到中易论坛保护,除非重大原因事故,中易论坛不接受任何个人或单位查询他人的个人隐私,政府部门因法律需要除外。


 



第三章 言论规则



第5条 中易论坛用户享有言论自由权。



第6条 中易论坛特别强调和重视保护其注册用户人身权益。在讨论问题的过程中,严禁使用下流语言进行人身攻击,对于恶意对其他用户进行人身攻击的用户,在警告无效的情况下将首先封掉攻击者ID一周,一周内如未对其言行进行公开道歉,将永久封ID。 避免无聊灌水,禁止恶意刷屏。按版面主题要求发帖,禁止在本论坛内多个版面发表同样主题内容的帖子。 未经同意不得发布广告贴,首次在论坛发大量广告贴的,作警告处理并删帖,在警告无效的情况下管理员有权作封ID处理。对于在社区恶意刷屏式发帖的用户,发现以后封ID三天。三天内如未对其言行进行公开道歉,将永久封ID。 第7条 中易论坛用户不得在中易论坛发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言论,不得发表包含种族、肤色、性别、性取向、宗教、民族、地域、残疾、社会经济状况歧视内容的言论,不得发表对他人构成伤害的言论,不得发表宣扬邪教、色情、淫秽、暴力、迷信、教唆犯罪、对青少年成长不利的言论。


 



第四章 社区用户的权利与义务



第8条 中易论坛用户享有在社区各公开版块发表言论的权利,若版块中有自己的特殊规定,或受到处罚而被封则例外。 第9条 中易论坛用户有权依照申请流程申请社区各分版块版主。



第10条 中易论坛用户有权在帖子被版主修改删除锁定转移的情况下要求版主给以解释,对于中易论坛管理小组同样适用。



第11条 中易论坛用户有权对社区管理人员的处理进行申诉。


第12条 中易论坛用户有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易论坛各项规章制度。



第13条 中易论坛用户有义务遵守网络礼仪。


 



第五章 社区管理



第14条 社区管理小组负责社区发展规划、版块审批、版主申请和请辞审批、帖子审核和巡察、对外交流、发布社区重要公告及协调社区各版块工作等事务。



第15条 版主负责管理所辖版块,内容主要包括自己版块的事务解决、问题解答、公共秩序维护、精华帖遴选、帖子审核、组织网友活动等工作。



第16条 版主在处理帖子的时候尽量按照下面的顺序进行:跟帖子作者联系协调、不通知的情况下修改帖子、删除跟贴、封掉主题贴、删除主题贴、列入本版黑名单。


 



第六章 处罚原则



第17条 中易论坛用户不得在中易论坛进行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社区各项规章制度的活动,不得在中易论坛进行任何破坏公共安全的活动,不得在中易论坛进行任何非法商业活动,不得发布对单位、企业、团体等会造成伤害的没有根据的帖子,不得在中易论坛进行任何破坏社区公共秩序的活动,如有违反,社区管理人员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18条 对于发现社区重大BUG并且及时告知我们的用户我们将通过积分等形式给予奖励,但对于利用社区BUG进行任何破坏活动的,社区将保留追究责任人法律及经济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删帖标准



第19条 帖子内容违反以下情况之一者,社区管理小组及版主有权在不通知的情况下对帖子进行删除:



※ 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



※ 破坏社会公共安全的;



※ 鼓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 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 宣扬色情、淫秽、暴力、教唆犯罪的;


※ 攻击政府、政府官员的;



※ 包含种族、肤色、性别、性取向、宗教、民族、地域、残疾、社会、经济状况等歧视内容的;



※ 侮辱或诽谤他人,对他人构成伤害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 破坏社区公共秩序的;



※ 恶意灌水或张贴垃圾信息的;


※ 未经社区许可的广告性质帖子;


※ 在超过5个不同版块张贴的内容重复的帖子;


※ 包含影响网友正常浏览的内容或格式的;


※ 发表与栏目主题无关的帖文;


※ 违反相应版块具体规定的;


※ 其他违反论坛及互联网规定的...




第八章 积分规则


第20条 积分形式,参考社区帮助。


第21条 积分标准,参考社区帮助。


第22条 社区积分是判断除管理人员以外的社区用户等级的唯一标准。


第23条 社区用户积分主要依靠发帖获得,另外就是被加精或者被特殊奖励。


第24条 社区积分被用于以后中易论坛所有虚拟消费的货币。




第九章 版权声明


第25条 中易论坛用户发表的文章或图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社区立场无关。


第26条 中易论坛BBS有权将在中易论坛发表的文章或图片用于中易论坛BBS其他用途,包括网站、电子杂志等,文章有附带版权声明者除外。


第27条 中易论坛的文章及图片(包括转贴的文章及图片)版权仅归原作者所有,若作者 有版权声明或原作从其它网站转载而附带有原版权声明者,其版权归属以附带声明为准。


第28条 任何转载、引用发表于中易论坛的原创文章须符合以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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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易浏览器” 或 "http://forum.enjoyi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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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于商业、盈利、广告性目的时需征得文章或图片原作者的同意,并注明作者姓名、授权范围及原作出处"中易浏览器 | 店铺管家论坛"。   


(3)任何文章或图片的修改或删除均应保持作者原意并征求原作者同意,并注明授权范围。


 


第十章 责任声明


第29条 中易论坛用户之间通过社区相识、交往中所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任何心理、生理上的伤害和经济上的损失,中易论坛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30条 中易论坛用户因为违反中易论坛规定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责任自负,中易论坛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31条 由于非故意及不可抗拒的原因(含系统维护和升级、黑客攻击),导致的用户数据丢失、服务暂停或停止,社区不承担赔偿及其他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32条 本规则未涉及的问题参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如《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当本规则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本规则仅作为中易论坛日常管理的依据。


第33条 中易论坛保留修改完善社区规则的权利。本规则的一切解释权归中易论坛所有。


第34条 本规则自2008年8月1日起生效。




第十二章 附件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摘要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中易浏览器 | 店铺管家论坛管理团队




2008-8-1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以下简称电子公告服务)的管理,规范电子公告信息发布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和利用电子公告发布信息,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
第三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开展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接受信息产业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上网用户使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对所发布的信息负责。
第五条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连同互联网信息服务一并予以批准或者备案,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开展电子公告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确定的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
(二) 有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
(三) 有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设施;
(四) 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
第七条 已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向原许可或者备案机关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应当自收到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材料之日起60日内进行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或者备案,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未经专项批准或者专项备案手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开展电子公告服务。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一)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的显著位置刊载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电子公告服务规则,并提示上网用户发布信息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类别和栏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类别或者另设栏目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明显属于本办法第九条所列的信息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五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账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擅自开展电子公告服务或者超出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类别、栏目提供电子公告服务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信息内容之一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未刊载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未刊载电子公告服务规则或者未向上网用户作发布信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提示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未经上网用户同意,向他人非法泄露上网用户个人信息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上网用户造成损害或者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未履行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义务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在本规定施行以前已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0日内,按照本规定办理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易浏览器论坛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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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易浏览器论坛头像◆签名◆ID名称◆头衔昵称管理规则】




一、头像管理规则:
1、不允许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领导人照片做为头像;
2、不允许以广告内容或广告网址的图片做为头像;
3、不允许以恐怖、暴力、色情、露点、姿势淫秽或极为不雅等图片做为头像;
4、不允许以含有人身攻击、地域歧视和攻击、造谣、毁谤他人等内容的图片做为头像;
5、不允许以含有敏感时政信息或内容的图片做为头像;
如违反本规则,管理员和超斑可自行编辑掉该会员头像并给予警告。屡次使用违规头像者,给予封号处理。

二、个人签名管理规则:
1、内容不得违反中易浏览器论坛发帖规则;
2、内容不得涉及人身攻击、地域歧视和攻击、造谣、毁谤他人等言论;
3、签名不得连接或隐藏连接其他论坛或网站的地址。
4、内容不能太过低级或者龌龊、恶俗。
5、签名使用的图片,不得违反【头像管理规则】
6、内容不得用于商业、赢利和广告行为。
7、签名中不得使用视频或音频播放。
违反以上要求,中易浏览器论坛将给予警告并予以编辑或删除;警告无效,论坛可以采取锁定ID等手段。

三、ID名称管理规则
1、不得以前任和现任国家领导人或谐音,不得以国家机关、政府职位等时政敏感类内容做为ID。
2、不得含有色情、淫秽、下流等低级词汇作为ID名称。
3、不得含有对其他会员进行人身攻击、侮辱、挑衅的内容。如:XXX他爹、XXX贱B,XXX死全家等。
4、不得与中易浏览器论坛管理等级相同或易引起网友混淆的ID。(如,论坛管理员,超级版主,论坛版主,实习版主等)
5、不得以其他网站地址形式注册本论坛ID名称。(如:http://forum.enjoyie.com) 违反以上五条,直接删除ID。
6、不得注册和论坛高级管理、斑竹、论坛红人,ID相似的ID名称,如对事人提出投诉,立即删除此ID。(例如yoyo.,yoyo2,yoyo马甲,孤城的马甲……)
7、不得注册现今当红名人,或网络名人名称或艺名相同的ID。如对事人提出投诉,立即删除此ID。(如黄立行,范冰冰,芙蓉姐姐等,如果他们本人提出投诉,立即删除此ID)
8、对于注册1年从未发贴的ID,中易浏览器论坛保留删除的权力。

四、自定义头衔/昵称管理规则:
1、不得有以前任和现任国家领导人或谐音,不得以国家机关、政府职位等时政敏感类内容,
2、不得含有色情、淫秽、下流等低级词汇;
3、不得含有对其他会员进行人身攻击、侮辱、挑衅的内容;
4、不得与中易浏览器论坛管理等级相同或易引起网友混淆的内容;
5、不得使用其他网站地址作为头衔或者签名;
6、不得使用群号做头衔。
违反以上要求,中易浏览器论坛将给予警告或予以编辑或删除;警告无效,论坛可以采取锁定ID等手段。欢迎广大会员积极监督并给与支持。
中安论坛拥有最终解释权

【中易论坛必删违规贴定义标准】



以下帖子论坛各版均不得发布,斑竹看到一律删除。
一、反动贴★★★
1、法 轮 功;
2、煽动群众反对共产党;
3、对于政府和法律进行破坏的言论;
4、变相诋毁党、国家、及人民政府形象的言论;
一律删除。封ID、封IP,并记录IP上报网警。

二、违规图片类。
1、裸露人体的色情照片;★★
2、偷拍其他会员的PP;
3、未经本人允许发布别人照片的(大型聚会除外);
4、多次重复发布同一张PP的;
5、引起人视觉反感的图片;(特殊要求的除外)

三、危害社区稳定。★★
1、攻击、谩骂、造谣论坛其他会员的;;
2、攻击、谩骂、造谣斑竹的;
3、对论坛恶意分裂的。
4、含病毒连接或恶意代码的;
5、使用马甲讽刺、攻击本论坛或论坛管理员的

四、有损社区形象和文明的。
1、内容低级不健康;
2、言语肮脏粗俗;
3、未经他人允许开恶意玩笑的;
4、发布一夜情之类信息的;
5、较为露骨的性爱话题;

五、广告类★★
1、发布其他网站地址的;
2、发布群号的;(该群号未经审核)
3、发布其他社区活动的;

六、严重占用论坛资源
1、不能正确显示的图片(显示成×)的。
2、反复发标题和内容空洞的帖子;
3、帖子内容大量使用重复文字的;
4、帖子内容大量空白的;

七、其他另行规定的。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负责计算机信息国际联网的安全保管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公共安全,维护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七条 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二章 安全保护责任

第八条 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九条 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国际出入口信道、所属互联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覆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

(一)负责本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二)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三)负责对本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进行审核;

(五)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

(六)发现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网络中含有本办法第五条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

第十一条 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

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使用公用帐号的注册者应当加强对公用帐号的管理,建立帐号使用登记制度。用户帐号不得转借、转让。

第十四条 涉及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出具其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证明。

前款所列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与国际联网,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章 安全监督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地(市)、县(市)公安局,应当有相应机构负责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掌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备案情况,建立备案档案,进行备案统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督促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有关用户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网络安全保护管理以及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在组织安全检查时,有关单位应当派人参加。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对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改进意见,作出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发现含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服务器时,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关闭或者删除。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负责追踪和查处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行为和针对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犯罪案件,对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一)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二)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

(三)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四)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

(五)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

(六)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

(七)未建立公用帐号使用登记制度的;

(八)转借、转让用户帐号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台湾、澳门地区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